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*申請資格:符合下列資格且工作地點位於新北市者 (一) 雇主:即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、民營事業機構、政府機關、學校及團體。(二)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。(三)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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